南京市鼓楼区花山商会章程
(2022年 4 月 6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市鼓楼区花山商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南京注册登记的马鞍山籍工商企业法人、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;坚持政治建会、团结立会、服务兴会、改革强会,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创新、守法、诚信、贡献,加强行业自律,提高会员素质,为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做出贡献。
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;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鼓楼区工商业联合会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星月大厦506室。
第二章 主要任务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
(一)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,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,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,做到爱国、敬业、创新、诚信、守法、贡献,争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。
(二)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加强企业文化建设,树立义利兼顾、以义为先的理念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投身光彩事业,热心公益事业。重视和支持企业党建工作,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。
(三)密切与会员的联系,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,反映会员的情况和正当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帮助会员解决创业创新和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引导和组织会员有序参与社会事务。
(四)搭建会员企业间的互通信息平台,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;开展与高校、科研机构,各类商会、协会以及其它社团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;组织会员在省内外或出国、出境学习考察,参加有关经贸活动,开拓国内外市场。
(五)开展符合本会设立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(六)承办南京市鼓楼区工商联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、团体,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。本会会员不论企业大小,一律平等,享受同等权利,并承担会员义务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会秘书处初审;
(三)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服务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;
(六)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;
(七)接受本会监督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领导班子成员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本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五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选举和罢免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;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领导班子成员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微信等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,监事长一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同意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提名新增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人选,交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讨论;
(六)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;
(七)委托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;
(八)提出秘书长人选,交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聘用;
(九)会长办公会议另行规定;
(十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受会长委托,协助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和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;
(二)受会长委托,行使会长其他有关职权;
(三)参与有关重要活动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会议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会长会议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会长会议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会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,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列席相应的理事会、会长会;
(三)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章程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理事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,本会会长或者常务理事会可提请理事会改选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。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 4 月 6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